任职试用期制度

任职试用期制,就是在公务员晋升职务之后,进行一定时间的试用,以确定其是否胜任新的职务。

作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可以在较长时间的实际工作中,更全面、更客观地考察干部,延长考察期,拓展考察面,有利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准确性。通过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使干部在一定的期限内任职试用,对在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把不胜任工作的干部在任职初期就及时调整下来,有利于促进干部能上能下。

  • 中文名    任职试用期制度
  • 时    间    2001年
  • 性    质    制度
  • 发    布    中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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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条文
  • 规范制度

规范条文


2001年2月,中组部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对任职试用期制度作了规范。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规范制度


适用范围和试用期限。试用期制度主要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此外,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也可以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间的管理。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

试用期满的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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