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中文名    公积金制度
  • 性    质    长期住房储金
  • 时    间    1999年
  • 相关法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特    点    利用率不高

目录

  • 法律制度
  • 制度现状
  • 原因分析
  • 制度措施

法律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地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住房保障功能是住房公积金的最根本功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是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提供的一种政策性融资渠道,在我国住房保障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地位。实质是以住房公积金形式给职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资,从而起到了促进住房分配的目的。

制度现状


覆盖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住房公积金主要集中在行政事业单位及经济效益较好的垄断行业、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资企业。②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不高。③城镇下岗再就业职工及进城农民工被排除在外。是城镇中的弱势群体,生活各方面保障很少,住房保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风险

①偿债能力风险。有些职工可能不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贷款不能定期偿还;另外,职工如遇突发事故,则可能导致无力偿债的状况发生。②信用风险。我国有关法律出于对贷款资金安全方面的考虑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借款人偿债进行约束,但是我国的信用制度体制并不完善,由于信用问题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如果借款人的诚信意识淡薄则很可能引发信用风险。③抵押物风险。这一风险中涉及到抵押和质押两种担保形式,虽然当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偿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以担保的资产或权力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资产、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偿债,但是这涉及到抵押物评估的问题,如果评估不准,一旦发生这一风险时则可能导致抵押物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

利用率低

住房公积金利用率不高,大量公积金沉淀。但从统计数据明显看出存在问题,37.84%的住房公积金沉淀在银行里,资金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监管机制

由于总体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导致骗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案件时有发生。如“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湖南省某市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挪用1.2亿元豪赌,就是用公积金作抵押进行贷款。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醴陵管理部原主任汪建良,采取虚构购房合同,首付购房款收据方法,骗取公积金贷款116万元,用于非法经营。

原因分析


法律体系

在制度与市场之间的法律链条不衔接,这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的根源。住房公积金管理按前些年就颁布实施的《条例》、《合同法》、《担保法》基于此相关的经济、金融、民事等法规办事。现用的最直接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些内容表述模糊,在实际的实施中出现很多漏洞,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纳范围为“在职职工”,有些省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把范围理解成“在职、在编”,这样就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被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特别是下岗再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维护。

政策倾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由财政部门核实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企业住房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基于上述规定,企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由于直接在单位预算中扣除,并且不涉及本单位效益的问题,所以一般都能定期足额缴纳。一些效益好的大企业特别是垄断行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等企业效益好,职工的福利就相应的高,这些企业的住房公积金一般也能定期足额缴纳。而按照有关规定,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这就牵扯到企业成本和经济效益的问题。从企业主、职工、地方政府三方面分析:①从企业主角度分析,虽然为职工逐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前列支,但势必还是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利润,所以非公企业的企业主对住房公积金不重视,甚至存在抵触情绪。②从职工的角度分析,非公企业的很多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存在误区,一些职工把住房公积金看成是行政事业单位和国企的专有权利。②非公企业职工”跳槽”频繁,一些职工没有在现有企业长期工作的想法,怕以后支取不方便,从而愿意多加现实工资,而放弃这一权利。③从地方政府角度分析,国家没有相关的明确非公企业必须缴纳的规定,地方政府则持观望态度,因为增加这一部分福利,可能会影响到本地区的招商引资,影响地区发展。

责任义务

根据2002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0条第3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此,住房公积金运行中出现的一系列风险也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但住房公积金中心既不是政府机构,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金融机构,它日常的资金周转来源于储户缴纳住房公积金。一旦发生信用风险或潜在风险,管理中心将无力承担相应责任。各地公积金缴纳比例不统一,一般5%~7%不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而定,纵向上看,各管理中心相对独立,没有隶属关系;横向上看,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但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实际上分支机构很少,或流于形式,人员散乱,素质参差不齐,基本上设立的初衷是防备上级检查。

利用问题

综合考虑有以下几点原因:①贷款额度低,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最高一般不超过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的两倍,实际算来不能满足多数居民支付房款的需要,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外还需申请部分商业贷款。②银行是住房公积金收取的委托代理单位,因为住房公积金的福利性质,对银行来说,其贷款收入小于一般商业贷款,银行不愿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花费太多精力,反而资金的沉淀可以使它们有充足的资金投到高收益项目。③个人方面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了解不够,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意愿不高,有些商业银行买房贷款条件相当优惠,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形成压力。

制度措施


法律体系

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形成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完整的法律体系。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从缴纳到使用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机构设置

可仿效新加坡的设置,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发展局既是政府机构,又是房地产经营企业,在解决住房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建立一套统一的管理机制。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应明确机构性质和责任机制,建立各级、各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横向和纵向的完整的责任体系。形成有效的全国管理网络体系。这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日常的运行中才能真正的承担风险,其权力与责任统一才能真正为民所用,为民所信任。

扩大

在保证现有覆盖范围内职工的权益保护同时,应积极向非公企业、再就业职工和农民工倾斜,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工作,加深职工对这项制度的认识。管理中心应督促企业为覆盖范围内的职工建立公积金帐户。在企业建立举报制度,如举报电话或信箱,对少缴、逾期不缴的现象进行处罚,并督促缴纳。

利用率

首先应提高公积金贷款的限额,加大贷款优惠政策,真正增强职工购房能力。其次在公积金的利用上体现住房公积金的设立目的,向中低收入职工倾斜。再次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进行改革,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过于冗长、复杂,而一些商业银行的贷款甚至可以在购房的现场办理,而且优惠颇多。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合理的范围内缩短其办理程序,以期提高公积金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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