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很多人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是一样的,都表示劳动关系的解除,没什么区别,但其实两者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想要了解可见以下内容。


区别一: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原因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或一方发起的、对双方现存尚未履行终结的劳动合同相关权利义务的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只有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和法定终止两种,指因法定事实情况的出现自然产生,导致劳动关系自然消亡或不得不消亡,并非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如退休、死亡或宣告死亡始终、单位破产和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


区别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不同

解除劳动关系的适用情形包括以下几点:

  •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 用人单位提出随时解除
  • 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解除
  • 劳动者被迫通知提前解除
  • 劳动者提前通知30天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包括以下几点:

  • 劳动合同期满的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法律、行政法规固定的其他情形
  • 解除和终止的程序不同

区别三: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中,除了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任何法律要求的解除程序外,其余情形均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如提前30天通知、通知劳动者严重违纪、支付代通知金等

终止劳动合同:国家现有法律中未规定法定程序,但部分地方具有地方性法规对劳动合同终止程序做了规定,终止时需要注意地方性程序。


区别四: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时间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除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数额轳有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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