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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资料 >员工关系管理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毕业生)

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毕业生).doc

8次下载 · 819次浏览 · 0次有用 · 2020-05-21更新

毕业生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见习期是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前而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计划经济时期人事制度下的做法。附试用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毕业生)是由【人事星球(rsxq.com)】精通劳动合同格式范本的HR专家整理发布,人事星球用户可免费下载该劳动合同Word格式范文范本,文档可直接使用,也可根据企业或公司需求自行调整。更多劳动合同,请访问 劳动合同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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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见习期是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前而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计划经济时期人事制度下的做法。但必须明确的是见习期制度只适用于国家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不适用通过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原国家教委和原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关于高校毕业生见习期的制度,明确针对的都是毕业后由国家或者政府分配工作的毕业生。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明文废止见习期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建立形式发生着变革,高校毕业生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制度已经基本消亡,因此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制度也失去了立足的根基,已形同虚设。高校毕业生与企业通过市场招聘等双向选择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则其行为受现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障政策调整,用人单位不应以见习期制度为由来设法规避劳动法(广义的)规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但是不论如何,见习期制度明确只适用于国家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而不适用通过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当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毕业生就业政策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如仍以实行见习期为名要求通过市场招聘形式而录用的毕业生实行长达1年的试用期,是混淆概念、变相延长试用期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