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企业在用工一个月后、十二个月之前,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企业使用员工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时,需要签署劳务合同。这个签收单据能够证明公司履行过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行为,以解决法律风险。企业需要在员工工作一个月内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企业就需要承担无劳动合同的风险。作为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一般在员工上岗前就要与其签署劳动合同,甚至有的企业为了引进人才,提前一年就签订了劳动合同,因为这样的人才职业操守很强,或者员工和原来的企业有脱密期的约定,计划辞职需要提前半年通知所在企业。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企业当时在合同上只列明工作城市,当工作地点需要搬迁时,只要对员工上下班没有造成太大影响,员工有义务服从公司的合理安排。关于员工具体的津贴、饭贴、车贴、房贴等薪酬福利的详细约定,企业可以通过公司内部制度予以详细约定,不必在劳动合同中列明。《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只能与员工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企业不能待试用期结束后觉得对员工考核不够,又延长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