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薪日来了,你的2月份工资,算对了吗?原2020年春节假期为1月24日至1月30日,但因新冠疫情爆发,为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假期延长至2月2日,因此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工资应正常发放。在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仍坚守岗位的劳动者,可以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需要依照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费。政府机构未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9日的,企业可以下发通知,具体约定一下2020年2月3日后工资发放细则。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企业住所地或办公地法律法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最低生活费,比如北京市最低生活费为北京市最低工资的70%。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的员工工资,企业应按正常工资支付。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有些企业由于2月份都还没有复工,所以1月份的工资也都还没有发放。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