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提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果员工的劳动关系在分公司,且与分公司解除后再行安排入职另一子公司的,此时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以未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解除,企业应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法定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可以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计算。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规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时所支付的,不存在员工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合法解除包括因员工过错导致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9条)及企业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0条),前者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后者须支付经济补偿。50%是拒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或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