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必须出具,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为了防止像小戴一样陷入不利局面,作为劳动者的我们也应该重视一下这个离职证明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说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时,书面证明应该记载的内容也有一个限制,离职证明里面是没有要求需要写明离职原因的,更没有要求对劳动者的道德品行以及在公司的工作进行评价。如果离职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对劳动者的求职不利,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0日后不论单位同不同意,都可以离职。用人单位则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就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