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此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一式三份。一份交给劳动者本人,一份装入劳动者本人档案,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用人单位在15日内将劳动者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市或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包含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原因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劳动者原因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订立合同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能协商变更合同;用人单位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