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18个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既包括新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也包括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新安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新安法第二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同时,增加了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新安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新安法在第十八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基础上,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新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只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