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5月1日起福州市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将按照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上下限。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16168.00元/月)确定,下限按照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月)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16167.75元/月)确定,缴费基数下限按照2018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0%(3772.48元/月)确定。生育保险,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16167.75元/月)确定,缴费基数下限按照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233.55元/月)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照17180.76元/月确定,缴费基数下限按照3436.15元/月确定。2019-2020年福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公司缴16%,个人缴8%;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生育保险,公司缴0.7%,个人不缴;医疗保险,公司缴8%,个人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