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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系实务_女工三期期间常见法律问题解析.doc

18次下载 · 736次浏览 · 0次有用 · 2019-11-13更新

本文档为女工三期期间常见法律问题解析,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发放加班工资和补贴的方式要求孕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和加班加点。另外,对于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医疗检查费用,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尚未参加的,由企业负担。员工关系实务_女工三期期间常见法律问题解析是由【人事星球(rsxq.com)】精通法定节假日格式范本的HR专家整理发布,人事星球用户可免费下载该法定节假日Word格式范文范本,文档可直接使用,也可根据企业或公司需求自行调整。更多法定节假日,请访问 法定节假日频道。

有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第10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用人单位以合同到期终止为由与在三期的女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三期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女职工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主张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