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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资料 >薪酬福利 >法定节假日 > 天津高新区《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天津高新区《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docx

9次下载 · 775次浏览 · 0次有用 · 2020-02-03更新

2020年1月27日,天津高新区人社局发出《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且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天津高新区《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是由【人事星球(rsxq.com)】精通法定节假日格式范本的HR专家整理发布,人事星球用户可免费下载该法定节假日Word格式范文范本,文档可直接使用,也可根据企业或公司需求自行调整。更多法定节假日,请访问 法定节假日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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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新区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且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仲裁委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