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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资料 >企业管理 >行政管理 > 青海省《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docx

11次下载 · 1005次浏览 · 0次有用 · 2020-02-03更新

2020年1月27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内容包含隔离治疗期间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认真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预防调处工作。青海省《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是由【人事星球(rsxq.com)】精通行政管理格式范本的HR专家整理发布,人事星球用户可免费下载该行政管理Word格式范文范本,文档可直接使用,也可根据企业或公司需求自行调整。更多行政管理,请访问 行政管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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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7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