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书面通知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田小姐故意拖延6天(共4个月没有签订合同)。田小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因公司4个月内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田小姐要求公司支付4个月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的签订,无论是员工故意拖延还是公司不按时签订,都会导致因未在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双倍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本案例中,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给予经济补偿的做法是违法的,同时,由于田小姐故意拖延6天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田小姐应获得除拖延时间之外天数的双倍工资补偿。张先生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已按规定每周休息1天,双方已按约定支付了原告的劳动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其补发工资、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刘女士与某电子生产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职行政经理,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擅自降低工资发放标准与方式的做法,已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必须征得员工同意。由于员工难于完成考核方案所定任务,且如果员工没有完成任务,哪怕付出了正常劳动,也将失去另一半工资,其实质就是变相克扣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