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概述:

劳务合同: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务通常指提供活劳动服务的过程,除了雇佣之外,尚有承揽、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劳务合同的种类:

一种是生产过程与交换过程的统一,消费过程可以独立于外,如服装加工,家具制作等等。

另一种是劳动者的劳动与购买者的消费同步,劳动者提供使用价值的过程,如饮食、理发等等,劳动行为以劳动成果的形式呈现。

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劳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是一种行为。以劳务为给付标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

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

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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