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结合北京市发布的京人社劳字〔2020〕11号等文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休假安排、工资支付等做出明确规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等规定。因患病停止工作的,享受医疗期,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困难企业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等规定,那又是怎么样的呢?因疫情影响的企业,导致经营困难的,可以与员工通过协商一致调整薪酬、轮岗轮休、调整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工作的员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休年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如果长时间未能返京工作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待岗,按照待岗工资标准支付。执行工作任务的员工,因疫情未能返工期间的工资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