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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资料 >企业管理 >行政管理 > 东莞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

13次下载 · 1188次浏览 · 0次有用 · 2020-02-02更新

2020年1月24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障因疫情被隔离治疗劳动者和未及时返莞复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东莞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是由【人事星球(rsxq.com)】精通行政管理格式范本的HR专家整理发布,人事星球用户可免费下载该行政管理Word格式范文范本,文档可直接使用,也可根据企业或公司需求自行调整。更多行政管理,请访问 行政管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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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4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障因疫情被隔离治疗劳动者和未及时返莞复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维护我市劳动关系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被医学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对于非因疫情被医学隔离观察,但因在重点疫情地区未能及时返莞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其年休假,并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时间较长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待岗,并支付工资或生活费。但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到重点疫情地区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莞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用人单位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