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的,其在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2.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3.职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作为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仍应合并计算。4.职工留职停薪期间、留用察看期间,应计入本企业工龄。沪府办发15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龄5年者,从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龄5~15年,休假7天。根据沪劳保发83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规定,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如下,连续工龄满一年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